藥品管理法完成全面大修——體現“四個最新”
中新網8月26日電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有哪些新的制度和亮點?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今日表示,這其中體現了“四個最新”,并逐一作出解釋。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今日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有哪些新的制度和亮點?對此,袁杰專題新聞發布會上介紹稱,“疫苗管理法是新制定的,藥品管理法是在18年之后進行的一次全面的大修。”藥品管理法是1984年制定的,2001年2月修訂,除在2013年12月和2015年4月因“放管服”改革對個別條款作了修改以外,沒有進行大的修改,這次對藥品管理法進行全面修改體現了“四個最新”。
袁杰稱,第一個最新就是把藥品管理和人民的健康緊密的結合起來。在立法目的中,就明確規定了要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關于醫藥和健康的關系,從全世界藥品發展的理念來看是在不斷提高的,最初的草案沒有“促進”,只有“保護公眾健康”;隨著理念不斷加深,藥品管理不僅要保護而且要促進公眾健康。
袁杰表示,把藥品管理和人民健康緊密結合起來,還體現在第3條,很鮮明地提出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在整個藥品管理全過程的制度設計中都堅持體現這個理念。
同時,第二個新就是堅持風險管理。將風險管理理念貫穿于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上市后管理等各個環節,堅持社會共治。
袁杰介紹,第三個新,新在堅持新發展時期的問題導向。藥品管理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堅持問題導向,回應社會關切,堅決貫徹“四個最嚴”的原則。
袁杰最后稱,第四個新就是新在發揮法律的最高權威作用,圍繞提高藥品質量系統的對藥品管理做出規定。此草案第一次來的時候是修正草案,根據各方面意見和中國藥品行業發展的實踐需要,從二審開始改為修訂草案,全面的系統性的對藥品管理制度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