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品召回領域首項基礎性國標問世
消費品召回領域首項基礎性國標問世
對“區別對待”“發個公告了事”等企業行為做出規范
□ 本報記者 何 可
跨國企業實施召回時區別對待中國市場、企業召回措施乏力……消費品召回領域的一系列不規范行為,不僅飽受詬病,而且對消費者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
10月14日,消費品召回領域的第一項基礎性國家標準——GB/T34400-2017《消費品召回 生產者指南》經國家標準委作為重要標準發布,并將于明年5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的實施將有助于我國企業消費品召回的規范化。
據參與標準起草的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全國產品缺陷與安全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463秘書處單位)高級工程師王長林介紹,該標準的出臺將對生產企業建立科學有序的缺陷產品召回管理體系,積極主動承擔召回主體責任,提高召回效率,在實現生產企業、消費者、監管部門、技術機構之間的有效溝通等方面發揮較強的指導作用。
消費品召回完成率“低”在哪
有一組對比鮮明的數字:汽車產品的召回完成率一般在80%以上,而消費品召回完成率通常不會超過30%。
造成這一巨大差異的原因,一方面是汽車與消費品在價值上的差距所導致的消費者參與積極性不同,另一方面就取決于生產者所采取的召回管理措施是否規范有效。
據王長林介紹,目前,我國消費品召回工作還處于初期階段,遠不能滿足消費者要求和社會發展需要,相當部分生產者不僅不熟悉召回,更不知該如何實施召回。
“由于我國消費品生產者對于召回的理解還有一定的誤區,導致經常發生企業開展消費品召回行動時選擇性忽略中國市場的不合理現象。”王長林說,與經過十幾年發展,已經日趨成熟的汽車產品召回工作相比,消費品召回還有很多需要“摸爬滾打”的地方。
據統計,2014年美國實施消費品召回296次,涉及數量4781.56萬件;歐盟實施消費品召回2087次。同年,我國實施兒童玩具等消費品召回僅72次。盡管這一數字在去年已經迅速提升為230次,涉及數量617.63萬件。但與國外相比,仍相去甚遠。
“在《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2016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后,我國急需一項標準為生產者提供一個召回實用指南,便于他們召回缺陷產品,采取糾正措施,降低消費者受到傷害風險。”王長林表示,GB/T34400-2017就是支撐已頒布實施的《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為消費品生產者提供普遍適用的召回管理方法,幫助生產者制定召回計劃,及時和有效地實施召回,持續改進提高消費品質量,以最小化企業法律和聲譽風險,減少消費者面臨的消費品安全風險。
“有了這項國家標準,企業在開展召回過程中能夠與國際接軌,同樣的缺陷問題,在國外召回,就同樣需要在國內召回。”王長林說,標準為生產企業劃定了共同遵守的原則,從技術層面對企業履行責任提供了詳盡的方法指南。
標準中途“更名”突出生產者責任
“標準在出臺的過程中還有個插曲,一個看似很小的變化卻充分體現了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據王長林透露,標準的名稱原計劃為《消費品召回 供應商指南》,后來在制定過程中更名為《消費品召回 生產者指南》。
“我國《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中規定生產者是缺陷消費品召回的主體。也就是當產品存在缺陷時,由生產者統一負責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王長林說,由于一些消費品由很多部件組成,所以可能會涉及不同的供應商,如果讓供應商去承擔產品缺陷召回責任,必然給消費者帶來不便。
那么,標準中對消費品生產者實施產品召回又做了哪些具體規范要求呢?據王長林介紹,標準中不僅規定了消費品生產者做出召回決策、實施召回時應遵循的原則、依照的程序、執行的行動、準備的資源以及改進的措施,還詳細規定了生產企業內部建立和維持的與召回相關的制度體系。“比如,生產者在確認產品存在缺陷后應立即停止銷售,生產者應能識別和確定受影響的產品被分銷到哪些地方,生產者應確定消費者理解召回通知等。”
除此以外,標準還對生產者作出召回決策時應該如何確定召回范圍、確定召回措施、制定召回方案以及備案召回計劃等做了詳細描述,要求生產者通過調查分析和風險評估,最終確定消費品風險程度超過可容許的范圍,需要進行召回時,應根據生產者內部的召回決策流程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形成有效合法的召回決策,并制定詳細的召回方案。
同時,標準中還對實施召回的維修、標識、換貨、退貨以及更換零部件等措施做出了規定,要求生產者同時還應向分銷渠道發出明確指示,停止分銷或銷售缺陷消費品,清查封存并及時撤回,避免再次流入市場。
“為滿足消費者不斷增長的需求,市場上提供給消費者的產品種類越來越多,由于消費品生產者不斷降低成本、擴大市場,某些消費品存在缺陷的可能性也在增加。”王長林表示,希望通過消費品召回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更好地為消費者提供后市場保障。 《中國質量報》